來源:吉林大學社會科學處 發布時間:2007-07-04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中國高等院校的青年教師在教學及研究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特設立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
第二條 青年教師基金對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從事的研究工作提供資助,資助的最高額為20000美元,最低額為5000美元。青年教師獎是對在教學和研究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青年教師個人的獎勵,獎金為受獎者本人所有,獎金的最高額為5000美元,最低額為1000美元。對青年教師基金或青年教師獎獲得者,還将頒發霍英東教育基金基金會證書。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在國内申請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現在國内高等院校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不包括兼任教師);
2. 年齡在35歲(含35歲)以下;
3. 已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同等水平);
4. 熱愛祖國,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積極為祖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5. 在教學、研究工作中作出了顯著成績。
第四條 在國外申請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研究類),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具有中國國籍;
2. 年齡在35歲(含35歲)以下;
3. 已取得博士學位(或具有同等水平);
4. 決定不遲于6個月内(自申請或被推薦之日算起)回到國内高等院校任教;
5. 熱愛祖國,有高尚的社會公德及職業道德,積極為祖國的四個現代化建設服務;
6. 具有獨立進行教學和研究的能力,在專業上已有明确的工作目标,成績優異。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實行規定學科名額。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理事會每兩年公布一次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學科名額分配方案。受理時間是每逢雙年( 如1994年、1996年等)的12月1日至第二年的 1月 31日。如有特殊理由,經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同意,受理時間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六條 青年教師基金的申請辦法:
一、國内
由申請人申請,填具《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項目申請書》(一式七份),由國内兩名以上教授(其中至少有一名教授在本校任教)推薦,填具《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項目推薦書》(一式七份),經申請人所在高等院校學術委員會及校長(或主管副校長)審核同意,由學校具文(蓋校印)将上述《申請書》及《推薦書》寄送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二、國外
申請人可在回國前提出申請,辦法與本條第一款基本相同。但兩名以上教授中,至少有一名在國内高等院校任教,推薦、審核的學校應是申請者即将回國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國内高等院校。
第七條 青年教師獎的推薦辦法:
一、國内
由被推薦者所在高等院校及國内兩名以上教授(其中至少有一名教授系在本校任教)推薦,填具《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推薦書》(一式七份),經被推薦者所在高等院校學術委員會及校長(或主管副校長)審核同意,由學校具文(蓋校印)将上述《推薦書》寄送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二、國外
如被推薦者是現在國外學習或工作的青年學者,可在回國前被推薦為青年教師獎(研究類)候選人。但兩名以上教授中.至少有一名在國内高等院校任教,推薦、審核的學校應是申請者即将回國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的國内高等院校。
第四章 評審與批準
第八條 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理事會組織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顧問委員會的委員及有關專家,對學校報送的青年教師基金及青年教師獎候選人的材料進行評審,擇優資助或獎勵。必要時可組織答辯或進行現場調查,進一步核查候選人的條件、素質、能力及成果水平。
青年教師基金項目及青年教師獎由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理事會批準,或由理事會授權的理事批準。
第五章 管理
第九條每個青年教師基金項目,從項目批準之日起,一般在三年内完成,特殊情況經基金會批準可以延期完成。基金會按項目工作進度,分期将基金款額核撥至基金獲得者本人。基金獲得者交500美元給學校,作為該校管理項目的經費,并按《推薦書》基金使用計劃,建立賬目,自主支配、使用所得到的資助。在國外的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在回到國内的高等院校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後,由基金會撥付項目款項。如有需要,經基金獲得者所在高等院校同意并征得基金會同意,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亦可在國外預支部分項目費用。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可将基金會資助的項目款項,存入當地中國銀行備用。項目款項必須專款專用,任何非項目單位或個人不準挪用、借用。基金款項由基金獲得者所在院校監督使用。
青年教師獎由霍英東教育基金會一次直接發給獲獎者本人。在國外的獲獎者,在回到國内的高等院校從事教學或研究工作後,由霍英東教育基金會一次直接發給本人。
第十條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必須按《申請書》申報的項目計劃及時間開展工作。在項目期内因故中止項目工作,需經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同意。未能及時開展項目工作或擅自中止工作者,須退還基金會提供的資助,已支出部分的款額由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或其所在單位償還(如屬不可抗拒的原因,僅退回餘款)。青年教師基金使用期限一律為三年,逾期不領取使用,作為自動放棄對待。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如調動工作,調入單位須為高等學校并能保證項目工作繼續進行,經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同意,基金會資助項目可繼續執行,接收的高等學校有責任對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在每年12月15日之前書面(一式三份)向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報告項目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在項目執行期間,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可随時派人對項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項目工作有嚴重問題,霍英東教育基金會有權中止提供費用。
青年教師獎獲得者亦在得獎後三年内,每年将本人的工作情況、成果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于12月1日之前書面(一式三份)報告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第十二條青年教師基金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内,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要認真填寫《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高等院校青年教師基金項目總結報告書》(簡稱《總結報告》),并附成果資料、有關論著、經費使用情況(各一式兩份)。由所在學校聘請專家對該項目進行初審,提出審查意見,并填寫由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印制的項目驗收書,經校長(或主管副校長)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報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霍英東教育基金會對項目進行驗收,并函複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所在學校。
對于不按時報送《總結報告》和驗收報告的學校,基金會可停止或減少該校下一年度的青年教師基金或青年教師獎的申報名額。
第十三條青年教師基金獲得者在發表、出版基金會所資助項目的論文、專著及成果時,應注明“該項目得到霍英東教育基金會資助”的字樣。
第十四條青年教師基金或青年教師獎獲得者,在項目期限結束後,如仍符合條件,可以繼續申請或被推薦。
如申請或推薦的項目未被霍英東教育基金會批準,申請人或推薦人在以後可以繼續向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申請或推薦。
第十五條青年教師基金或青年教師獎獲得者所在單位和推薦人應關心、支持、幫助項目工作,并在年度工作報告和研究工作總結上認真負責地填寫評價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在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理事會指定的高等院校中實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霍英東教育基金會。
201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