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關于印發《吉林大學教師本科教學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教學研究科 發表于2010-06-18 09:38:16 點擊:15
校教字〔2010〕68号
校内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教學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本科教學質量,學校制定《吉林大學教師本科教學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吉林大學教師本科教學質量評價實施辦法
(試行)
為加強對教師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有效地調動教師從事教學的積極性和提高教學效果的主動性,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評價的基本原則
對教師教學質量評價,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堅持教學過程評價與教學結果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的原則;堅持按不同學科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學生、教學督導和同行以及教學委員會共同評價的原則;堅持激勵和引導的原則,促進教師教學水平不斷提高。
二、評價的内容
教師教學質量評價主要針對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環節。其中學生評價指标主要包括:教學态度、教學過程、教學水平和教學效果等四個方面。
三、評價的對象
以學期為單位,以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環節為對象,對承擔本科教學的全體任課教師進行全員評價。
四、評價的組織實施
(一)評價方式
教師教學質量評價主要通過網上教學效果評價、聽課、問卷、座談會和集中評議的方式進行,共分學生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評價、教學委員會評價等三個方面。
(二)評價要求
1.各學院是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的主體,各學院根據本細則規定并結合本學院情況,在認定性評價階段,按照課程的不同性質和類别,以及不同學生規模,分别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标體系及具體實施細則。各學院在教學委員會下設立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工作小組,明确學生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評價、教學委員會評價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2.各學院要充分重視學生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增強學生的自我意識和民主參與教學意識,提高學生評價結果的客觀真實性,促進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和水平。
3.每門課程的教學質量評價均由課程歸屬學院進行。
(三)評價程序
建立三級評價體系。将學生評價作為基礎性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評價作為認定性評價;教學委員會評價作為審核性評價。
1.基礎性評價:通過網上評教方式進行,由學生通過教務處教學管理綜合信息系統進行網上全員評價,在課程考核前完成。無法通過網上評教的課程和實踐環節,可以通過發放學生問卷方式進行。
2.認定性評價:通過現場聽課、學生座談會或問卷方式進行,由學院教學督導與同行教師重點對從事教學不滿三年的新教師、擔任新開設課程不滿三年的教師;課堂教學效果學生滿意度調查中評分為全院後30%的教師;期中教學檢查中學生意見較大的教師;學生教學效果滿意度調查中評分處全院前30%的教師或自報教學效果優秀的教師,評價在學期結束前完成。
3.審核性評價:通過集中審議方式進行,由學院教學委員會對認定性評價後的教師教學質量進行審核和評議,處理教師申訴,通過最終認定結果,在下學期開學第二周前完成。審核性評價除以學生滿意率和認定性評價結果為依據外,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責任心和敬業精神;在指導實驗、學年論文、社會實踐或調查、畢業論文(設計)、畢業實習等工作中的表現;在指導學生各類競賽等實踐教學工作中的表現;作業布置、批改、答疑等情況;成績考核的組織與管理等。
五、評價結果的認定
1.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教師教學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共分四級:學生滿意率90%以上并在學院本學期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師排名前20%者,通過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為優秀;學生滿意率80—89%并在學院本學期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師排名前70%者,通過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為良好; 學生滿意率60-79%并在學院本學期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師排名前90%者,通過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為合格; 學生滿意率在60%以下并在學院本學期承擔教學工作的教師排名後10%者,經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可确定為不合格。學院可根據教授、副教授、講師等不同業務職務,分别進行排名和确定相應的評價結果。
2.各學院在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結束後彙總結果,并在一周内通知教師本人。教師對評價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學院教學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學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見;教師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向校教學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校教學委員會做出終審決定。
六、政策和措施
1.學院要加強學生對教師教學效果評價目的和意義的教育和引導,提高教學質量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2.學院要對教學質量不合格的教師提出整改要求,并繼續追蹤考察,限期整改并參加培訓。 培訓結束,經學院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承擔授課任務。
3.教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教師工作業績考核、晉升職務以及優秀教學獎評選的基本依據。教學質量評價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當年評優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
4.對于教學質量評價優秀的教師,推薦參加學校“優秀教學質量獎”評選。
七、本細則自2010-2011學年秋季學期起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