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本科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修訂條款
綜合科 發表于2009-09-03 10:19:16 點擊:881
第十四條 學生修讀課程,以指導性教學計劃為依據,每學期在指導教師的幫助下,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及先修讀先導課程的原則選修課程。學生在每個長學期至少應獲得15學分,最多選修30學分的課程(重修課程除外)。
第二十六條 學生修完各類課程,所獲得的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畢業論文、畢業設計、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劃除外)的學分至少應不少于其總學分的25學分,方可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習。
不參加畢業設計與畢業論文環節的學生,畢業信息不予注冊。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在一個長學期中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公共選修課和課外培養計劃除外,下同)的學分不足15學分者,将被予以退學警告。
學生在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将被予以退學處理:
1.在學期間被第二次予以退學警告者;
2.第一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30學分者,第二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65學分者,第三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95學分者,第四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20學分者,第五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45學分者。正常學制為五年的,第六學年獲得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課程的學分不足170學分者。休學學生的學分限定視休學時間确定。
第四十條 以上各條款自2009級學生開始試行,原“辦法”中的各相應條款對2009級及以後的各年級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