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
關于評選首屆全國優秀公共管理教學案例的通知
秘書處〔2013〕2号
有關單位: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财政部關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見 》(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進一步推動公共管理碩士(MPA)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案例教學和案例庫建設工作,全國MPA教指委決定從即日起,啟動首屆全國優秀公共管理教學案例評選。
一、評選範圍
本次評選範圍為MPA師生編寫的可用于MPA課堂教學的教學案例。評選範圍面向MPA培養單位和個人。
每所MPA培養單位應至少提交1個案例,其中,第一、二批院校應至少提交兩個案例。凡MPA培養單位在編教師和在讀研究生編寫的案例,由培養單位統一提交。各單位提交案例的數量和質量将納入MPA教育評估體系和認證體系。
此外,有關院校及學科的教師、在讀碩士或博士研究生也可以個人或編寫組名義報送案例參評。
二、評選原則
标準明确,科學公正,注重質量,甯缺毋濫。
三、評選标準
(一)案例知識産權清晰
參評案例必須是沒有正式發表的原創案例,案例開發者擁有絕對的知識産權,并同意該案例授權給“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
案例開發者擁有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改編權,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享有複制權、修改權、發表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彙編權和翻譯權。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可代表案例作者與有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案例交換、購買、出版等商務談判,案例開發者享有版稅收益權。
(二)案例主題明确
參選案例的主題應為政府治理與領導、公共政策、管理科學與決策、公共财政與稅收管理、組織與人力資源管理、社會保障、非營利組織管理、衛生政策與管理、公共安全與應急管理、區域發展與城市管理、住房與城鄉建設、土地利用與城鄉發展、教育政策與管理、電子政務等公共管理有關領域。
(三)案例結構完整
案例應由案例主體(正文)和案例《教學手冊》兩部分組成。具體參照《MPA教學案例基本結構及相關要求》(附件1)。
(四)案例内容充實
案例内容應基于真實事件,有關數據等信息應翔實。
案例可為兩種類型:
1.描述型案例要求完整介紹、描述某一事件或問題的決策及發展全過程,有現成的方案,旨在實現對公共管理實際情景的再現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做出深入分析和評價;
2.決策型案例要求在案例中提出有待解決的問題,決策的基本要素和情境,由案例使用者去分析,尤其是在模拟的現實情境中做出政策選擇。
四、評選程序
(一)案例征集
1.提交時間
參選案例電子版提交時間自2014年1月1日開始,3月15日截止。發送電子郵件到mpa@mpa.org.cn,收到回複确認的郵件為提交成功。
2.提交内容
(1)排版後的署名word版本案例
(2)匿名PDF版本案例(用于匿名函審)
(3)作者授權書(附件2,簽字掃描版)
(4)“首屆全國優秀公共管理教學案例”參評申請表(附件3)
3.匿名PDF版本案例應在案例内容及封面、封底、頁眉、頁腳等地方隐去任何個人或所在學校的相關信息,違規取消評審資格。
(二)案例初評
在2014年4月10日前,全國MPA教指委秘書處組織專家根據《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案例評審量化表》(附件4)進行匿名函評,産生初選名單。
(三)案例終審
在2014年4月25日前,全國MPA教指委秘書處組織教指委委員、有關專家成立專家組,召開評審會,根據初選結果進行匿名評審,評選出本次全國優秀公共管理教學案例。
(四)結果公示
在2014年5月1日前,公示本次評選結果。評選結果公示20天後為有效,由MPA教育指導委員會正式予以公布。
公示期内,任何單位或個人,如發現入選案例存在剽竊等問題,可以實名制通過書面方式提出異議。MPA教育指導委員會對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予以保密。經過調查,如确認存在嚴重問題,将撤銷優秀案例資格。
五、表彰、獎勵辦法
此次評選将産生一等獎10篇、二等獎20篇、三等獎30篇、提名獎若幹(根據評審情況而定),均頒發獲獎證書。
一等獎每篇頒發獎金1.5萬元,二等獎每篇頒發獎金1萬元,三等獎每篇頒發獎金0.5萬元。另,鼓勵各培養單位根據具體情況,自行制定本單位獎勵辦法。
所有獲獎案例(包括提名獎)将收入“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案例庫”。其中,獲一、二、三等獎的案例将推薦收入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發展中心的“中國專業學位教學案例中心案例庫”。“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案例庫”的案例将在全國MPA培養單位中免費共享。
所有獲獎案例(包括提名獎)的作者将進入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專家庫名單,有資格參加案例中心的各項工作。
聯系人:謝佳宏,陳海歐
電 話: 010-62519150
電子信箱:mpa@mpa.org.cn
附件:
1. MPA教學案例基本結構及相關要求
2. 作者授權書
3. “首屆全國優秀公共管理教學案例”參評申請表
4. 全國公共管理案例中心案例評審量化表
全國公共管理專業學位研究生
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201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