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發z2011{135号
校内各單位:
《吉林大學國内合作管理暫行規定》于2011年7月4日經吉林大學2011年第十二次黨政聯席辦公會議(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吉林大學國内合作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國内合作工作,不斷提高學校辦學質量和服務社會的能力,保障學校權益,根據《吉林大學中長期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吉林大學國内合作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2011-2020)》與《吉林大學合同管理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内合作是指學校及校内各單位與中央部委、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學校、科研機構等在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實踐教學、招生就業、科學研究、知識轉移、技術開發與服務、社會培訓、文化建設等領域開展的合作。
第三條 國内合作須堅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非法人單位對外簽署各種協議,均須書面申請報校長授權。嚴禁未經授權以本單位名義對外簽署合作協議。
第五條 國内合作協議承辦單位須在合作協議報批前,認真評估合作協議及履行中的預期收益和風險,形成具體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六條 協議承辦單位須将協議草稿及可行性論證報告一并提交歸口管理部門和國内合作工作辦公室,由管理部門進行業務審核和法律事務審核。審核後,将與對方達成一緻的協議文本報送學校簽署。
第七條 國内合作協議的簽署程序按《吉林大學合同管理細則》執行。
第八條 涉及到校内多個單位,需學校對項目配套投入大于100萬元人民币(含100萬元)的國内合作協議,須報請黨政聯席會(校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定,由校長或校長授權代表簽署。
第九條 國内合作協議簽署後,承辦單位須及時将協議原件交國内合作工作辦公室存檔。
第十條 國内合作協議承辦單位和參與單位須明确目标責任,做好落實工作;國内合作工作辦公室将不定期對各單位履行合作協議的情況進行督辦,以确保合作項目的進展和完成。
第十一條 學校每年在财務預算中下達一定數量的國内合作工作經費。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内合作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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