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暫行)

發布時間: 2013-11-05點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根據《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财教[2012]342号)和學校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凡檔案轉入我校的在基礎學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

第三條  研究生在基礎學制期限内可多次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但獲獎成果不可重複申報使用。

 

第二章  獎勵标準與基本條件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獎勵标準為每生3萬元;碩士研究生獎勵标準為每生2萬元。

第五條  申請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注重全面發展,綜合素質優秀,學習成績優異,科研能力顯著,發展潛力突出。

第六條  對于高年級研究生,綜合評價研究生在課業成績、科學研究、科技創新、學術競賽、文化交流、德育素質、社會實踐、公益服務等各方面表現。對學術型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其科研能力,必須具有與本專業相關的科研成果;對專業學位研究生,評審标準應偏重其專業實踐能力,必須具有與本專業相關的科研成果或應用成果

對于新入學研究生,重點考察其發展潛力。除考察研究生入學考試初試、複試成績或免試推薦研究生入學筆試、面試成績外,可同時采取組織專家和研究生導師對新入學研究生進行考察,保證發展潛力确實突出的新入學研究生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被選拔為直博生的新入學研究生可直接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第七條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申請當年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及校規校紀受到處分者;

2.參評學年任何一門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者;

3.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第八條  受到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處分的,在讀期間不具備參評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如果被發現參評的成果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者,學校将視其情節決定是否予以撤銷獎勵、追回獎金。直博生如果因個人原因放棄博士階段學習的,學校将撤銷獎勵、追回獎金或按照簽訂的協議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章  評審組織

第十條  學校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研究生導師代表等組成。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評審辦法,制定名額分配方案,統籌領導、協調、監督評審工作,裁決研究生對評審結果的申訴。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研究生管理處,負責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國家下達的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主要以具備參評資格的學生人數為基數按比例進行分配,直博生名額單獨劃撥,向基礎學科和國家亟需的學科(專業)傾斜,給予三年内獲得全國百篇優博學位論文(含提名獎)所在的學科名額獎勵。

第十二條  培養單位在組織評審工作中,确因達不到評審條件而不能使用完分配名額,學校将收回剩餘名額。評審領導小組授權評審工作辦公室根據各培養單位申報情況将這部分名額進行重新分配。

第十三條  培養單位須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培養單位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主管研究生的副書記或副院長任副主任委員,研究生導師、研究生秘書、研究生代表任委員,負責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細則的制定、申請組織、初步評審工作。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名單要在本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後及時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  培養單位須根據本辦法,廣泛征求本單位廣大師生的意見,科學合理地制定本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和評審指标體系,并在本單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後及時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為提高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的優秀質量,擴大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影響力和引導教育作用,評審工作可增加競賽、答辯等環節,實行差額評選。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評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職責:

1.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發生與評審對象存在導學師生關系、親屬關系、直接經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應當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獲獎提供便利。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杜絕弄虛作假。

第十八條  直博生和碩博連讀研究生在注冊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碩士研究生身份申請;注冊為博士研究生後,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請。

第十九條  由于因私出國留學、疾病等原因辦理保留學籍或休學等手續的,期間不具備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資格。

第二十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采取以研究生個人自主申報為主、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初評推薦、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審核确定的方式進行評審。程序如下:

研究生本人應向所在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交《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以及相關表格和證明材料。對于因科研或實習等不在校的,可由培養單位推薦申請。

培養單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初步評審,評審過程中應充分尊重本單位學術組織研究生導師的推薦意見,确定本單位推薦人選。推薦人選名單和本人評審材料應在本單位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将推薦人選名單和相關評審材料以及評審工作報告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确定和備案留查。

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确定後,将評審結果在全校範圍内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由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将評審工作情況和評審結果報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研究生,可在培養單位公示階段向所在培養單位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舉報,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并予以答複。如研究生對培養單位做出的答複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研究生,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同時将《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裝入研究生學籍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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