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教學單位:
2014—2015學年第一學期藝術學院教師潘原钏擔任本科音樂學專業基礎課程《民族音樂學概論》,在其教學過程中:開學第一周無故曠課;第三周、第四周在未履行任何請假手續情況下私自找人代課;第八周、第十周以病假為由(最初請假事由與診斷書不符)停課。
該教師行為使學校教學受到了嚴重影響,給教學工作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依據《吉林大學本(專)科教學工作事故認定及處罰條例(暫行)》(校發【2003】73号)文件,該教師行為已經構成了嚴重教學事故,為了維護教學秩序和教學管理的嚴肅性,決定給予潘原钏老師全校通報批評。
教務處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