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學教師本科教學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
教學研究科 發表于2010-12-14 13:32:12 點擊:120
校教字〔2010〕93号
為加強對教師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有效地調動教師從事教學的積極性,不斷提高教學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應遵循教育教學規律,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堅持教學過程評價與教學結果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評價的原則;堅持按不同學科分類指導的原則;堅持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學生、教學督導和同行以及教學委員會共同評價的原則;堅持激勵和引導的原則,促進教師教學水平不斷提高。
二、評價内容
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分為基礎性評價、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三個層次。基礎性評價以學生評價為主體;認定性評價以教學督導與同行評價為主體;審核性評價以教學委員會評價為主體。
(一)基礎性評價
基礎性評價的對象為承擔教學任務的所有任課教師。學生根據評價指标體系,通過教務處教學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對任課教師進行網上全員評價,學校在每學期期末課程考核前進行網上評教。
(二)認定性評價
認定性評價由學院教學督導與同行教師組成認定性評價工作小組對教師進行評議,根據聽課記錄和平時積累的考核記載以及被評價人本學期教學情況彙報,從教學态度、教學内容、教學方法、教學效果、教學能力等方面對教師進行評價。
(三)審核性評價
教師向本單位教學委員會進行教學工作述職,教學委員會根據其履行教師職責和完成教學工作的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審核性評價應以學生滿意率和認定性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同時重點考慮教師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以及教學各個環節的投入和質量。
三、評價要求
(一)各學院是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的主體,各學院根據本細則規定并結合本學院情況,在認定性評價階段,按照課程的不同性質和類别,以及不同學生規模,分别制定相應的評價指标體系及具體實施細則。各學院成立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工作小組,明确學生評價、教學督導與同行評價、教學委員會評價的基本形式和要求。
(二)各學院要充分重視學生對教師教學質量的評價,增強學生的自我意識和民主參與教學意識,提高學生評價結果的客觀真實性,促進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能力和水平。
四、評價等級和結果處理
(一)評價最終結果由基礎性評價、認定性評價和審核性評價組成。
教師教學質量評價成績=基礎性評價(占60%)+認定性評價(占20%)+審核性評價(占20%)
(二)教師教學質量評價共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各學院在教師教學質量評價結束後彙總結果,并在一周内通知教師本人。教師對評價結果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學院教學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學委員會應在5個工作日内提出處理意見;教師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可向校教學委員會提出申訴,由校教學委員會做出裁定。
五、過渡期的實施辦法
為确保《教師教學質量評價辦法》與學校相關文件的銜接和配套實施,特設置兩年(2011-2012年)過渡期,過渡期教學質量評價主要采取審核性評價。
(一)申報職務評聘的教師向學院申報職務聘任類别(職務評聘類型分為教學為主、教學科研并重和科研為主等三類),學院對教師申報的類别認定,報教務處備案,教師職務聘任類别的有效期為三年。
教師向本單位教學委員會進行教學工作述職,教學委員會根據教師的職務聘任類别,按照教學質量評價指标體系進行綜合審議,做出審核性結論。
(二)過渡期間,對以科研為主教師的教學工作量,原則上不做硬性要求。
六、政策和措施
1.學院要加強學生對教師教學效果評價目的和意義的教育和引導,保證教學質量評價結果的真實性和客觀性。
2.學院要對教學質量不合格的教師予以停課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參加培訓。培訓結束,經學院評價合格後,方可重新承擔授課任務。
3.教學質量評價結果作為教師工作業績考核、晉升職務以及優秀教學獎評選的基本依據。教學質量評價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參加當年評優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
4.對于教學質量評價優秀的教師,推薦參加學校“優秀教學質量獎”評選。
七、本細則自2010-2011學年秋季學期起實行,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教 務 處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