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0〕6号
校内相關人員:
按照《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符合自行申報條件的納稅人可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流程》的申報方式,在規定的時限内進行納稅申報,未在納稅申報期内辦理納稅申報者,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為便于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業務,納稅申報人可在财務網絡下載中心下載國家稅務局統一要求填報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申報地點:長春高新開發區地方稅務局(矽谷大街磐谷路3333号),聯系電話:85189333、87020775。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
2.吉林省地方稅務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流程
财務處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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