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财字〔2010〕7号
校内各單位: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号)要求,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鑒于今年自行納稅申報表格發生變化,為方便老師們辦理申報事宜,财務處特邀請長春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地方稅務局工作人員于3月18日(周四)上午9點在東榮大廈三樓商學院會議室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知識專題輔導,請各單位财務負責人或行政負責人參加專題輔導,同時歡迎各位老師前來參會。
會後至當日下午3點半,高新地稅工作人員将進行現場辦公,為有申報要求的老師辦理納稅申報,望周知。
财務處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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